給付服務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85號
TNEV,99,南小,85,201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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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39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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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