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39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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