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通 譯 吳怡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整,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甲○○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木村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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