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409號
TPBA,98,訴,2409,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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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0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 律師
被   告 監察院
代 表 人 乙○○(院長)
             送達
訴訟代理人 丁○○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上述期日定期後,原告始
委任訴訟代理人羅美棋律師,致未通知羅美棋律師到庭辯論,爰
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1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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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