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9年度,49號
TPEV,99,北補,49,20100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9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1頁


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