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乙○○
兼上列二人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建賜寶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資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
拾玖萬陸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
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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