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有明文,惟若該債務人異議之 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經予駁回,即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 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業向本院提起本院99年北簡字第1201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5213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前揭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因不合法及無理由等情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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