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59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井顯太整合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壹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尚需
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
131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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