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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242號
TPEV,99,北簡,1242,201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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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家園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楊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5,000元 ,應繳納裁判費115,928 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所餘115,428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 7 日裁定限原告於5 日內補繳,原告已於99年1 月11日收受 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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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園房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