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201號
TPEV,99,北簡,1201,201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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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201號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略以:第三人曾堂麟雖曾任原告代表人,惟並 未對原告有分紅、薪資或獎金債權,被告曾於97年12月11日 向鈞院聲請扣押曾堂麟對原告薪資所得,然經原告以曾堂麟 對原告無任何分紅、薪資或獎金債權無法扣押回覆鈞院,嗣 被告對原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等訴訟,經鈞院以97年北簡字 第37866號審理判決被告(即該案原告)勝訴後,經原告提 起上訴由鈞院98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案件審理,於該上訴案 件98年4月24日開庭時,原告訴訟代理人乙○○到庭陳述實 際事實,表示曾堂麟無所得可供扣押,經被告訴訟代理人陳 先生明瞭後,當庭承諾另對曾堂麟提出追索並請求原告撤回 該案上訴,且當時法官乃要求兩造分別撤回上訴終止該案, 原告訴訟代理人乙○○乃遵法官指示撤回該案上訴,惟被告 嗣後仍以上開判決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即本院98司執字第 95213 號案件)),致原告於第三人華南銀行之存款16,745 元遭扣押,乃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系爭強制執行債權 不存在(二)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95213號強制執行對被告 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撤銷云云。
二、經查:
(一)有關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系爭強制執行債權不存在 部分: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又如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49條第1項 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之合法要件,而為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經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 95213號強制執行案件係被告以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78 66號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於第三人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生分公司之存款帳戶內強制執 行在「新台幣98,442元及其中88,442元,自民國93年10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逾期手續費600元」範圍之存款,又查,被告對 原告所為系爭強制執行之強制執行名義係本院97年度北 簡字第37866號確定判決,而該案業於98年4月24日確定 ,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5213號強制執行 卷核無誤,觀諸該判決主文為「一、確認訴外人曾棠麟 對被告於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之範圍內薪資債權存在。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有該案民事判決 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上開確定判決已具有既判力 ,從而,原告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提起本件消極確認 之訴,欲確認兩造間上揭債權不存在,此顯就法院已判 斷之事項再請求更予審判,自應為上揭確定既判力所及 ,從而,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與法未合,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有關原告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5213號強制執 行程序部分: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 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 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 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 ,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訂有 明文。則強制執行程序若已終結,自不得提起本訴,縱 起訴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判決確定前執行程序已終結 者亦同。經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5213號執行事件 ,經被告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在新台幣 98,442元及其中88,442元,自民國93年10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逾期 手續費600元之範圍內,執行原告對於第三人華南商業 銀行懷生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10 月23日發扣押命令後,經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 陳報原告存款債權僅有16,745元後,乃經本院於同年11 月13日核發准被告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收取



許上開原告存款債權16,745元命令,經第三人華南商業 銀行懷生分行將上開原告存款債權16,595 元(扣除手 續費150元)於98年11月23日匯入被告指定之上海商銀 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經本院執行 處於98年11月13日核發與被告債權憑證,故案件執行程 序業已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查明屬實, 則該案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已無從予以撤銷,從 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98 年司執字 第95213號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乃本院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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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