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開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台北市○○○○路局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