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雲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乙○○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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