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3374號
TPEV,98,北小,3374,201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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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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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