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德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行等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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