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三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年資結算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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