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25196號
TPEV,93,北簡,25196,201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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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榮杰即永杰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雄
被   告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北簡字第251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簡素惠
  通 譯 楊雅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二萬 一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原告購買十四吋 CRT即映像管二百二十四臺,每臺單價五百元,貨款合 計十一萬二千元;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要 求原告前往其位於臺北縣林口台力倉庫為TR2003A (TR20係指二十吋電視,03A則是被告自訂之批號 )之映像管進行維修,原告因而支出五名員工二天之修理 費合計三萬二千元;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被告又向原 告購買TR2003A二十吋之CRT七十八臺,每臺單 價含代工費(將印象管以螺絲鎖上面板固定)九百五十元 ,貨款合計七萬四千一百元,及TR2002A二十吋之 CRT四十二臺,每臺單價含代工費亦為九百五十元,貨 款合計三萬九千九百元;又因該二批貨品係被告叫車下來 屏東載運至其位於臺北縣林口台力倉庫,並請求原告先代 墊運費,原告因而代被告墊付運費八千元。以上合計被告 應給付原告二十六萬六千元。原告乃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傳真請款單向被告請款,惟被告要求原告應贊助該公司年 終尾牙五千元,另三萬二千元之維修費並要原告自行吸收 ,爰於扣除三萬七千元後,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間交付九 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面額為二十二萬九千元,付款 人為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之支票一紙予原告, 有支票影本可資為證。詎前開支票到期竟未獲兌現,亦有 退票理由單可稽。
(二)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月二十八日間,又分別 向原告購買八百零八臺二十吋之CRT(其中六百六十八 臺含代工費,一百四十臺為單機)、七百三十組三號電磁 (一組二個,共一千四百六十個),原告並代墊四次屏東 至臺北之運費共三萬元,另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 告要求原告前往其位於臺北縣林口台力倉庫為TR200 3A之映像管進行維修,原告因而支出五名員工二天之修 理費合計三萬二千元,後經減縮為二萬元,合計被告共積 欠原告貨款、維修費及代墊運費七十九萬二千五百元,此 有請款單可資為證,嗣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間交付九十三 年四月三十日到期,面額為七十九萬二千五百元,付款人 為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之支票一紙予原告,詎 前開支票到期竟未獲兌現,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稽。三、被告方面則以原告與被告所交易之買賣已進入刑事程序,原 告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中承認犯罪事 實,證明原告係自行收購提供中古映像管用於製造被告下單 組裝之電視機。原告與被告簽訂買賣合約書記載保證所交電 視機貨品為完好新品,但原告提供合約書經變造、塗改將完 好新品塗掉,顯然捏造事實。至於合約書中有押金五十萬元 支票,是因此份合約書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簽訂,因 分批交貨另簽數張支票,其中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支票 十九萬二千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支票七十五萬四千五 百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支票二十二萬九千元,九十三 年四月三十日支票七十九萬二千五百元,因此交易已告一段 落,且貨款已結算清楚,原告就將押金五十萬元支票退還給 被告,並非無交易行為。因原告以舊映像管替代新映像管欺 矇被告,讓原告損失不輕,遭客戶退貨,目前被法院查扣在 倉庫,數量計二十吋電視九百三十二臺,十四吋電視一百八 十五臺,累計損失金額二百九十六萬零四百元等情資為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
四、法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陳榮杰永杰電器行之負責人,從事中古電視



機之買賣與維修工作,原告陳榮杰與訴外人朱漢和為賺取 電視機外觀套件、販售中古映像管及組裝之利益,被告公 司前負責人丙○○為降低電視機生產製造成本,增加經營 利潤,渠等自九十一年三、四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訴外人朱漢和 提供十四及二十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原告陳榮杰 提供十四及二十吋中古映像管,並由原告陳榮杰負責將中 古電視映像管及訴外人朱漢和提供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 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包裝(包含電視機紙 箱、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將該中古電視機 (俗稱:黑心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由知情之被告 公司董事乙○○負責與訴外人朱漢和、原告陳榮杰聯繫付 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被告公司前負責人丙○○或被 告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特定廠商接洽 電視機販售相關事宜,因被告公司前負責人丙○○與被告 等公司或佯稱出售之電視機為新品或故意漏未詳加說明, 加以被告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外包裝均為全新之包裝, 致使廠商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為全 新之電視機,而向被告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 經原告陳榮杰、訴外人朱漢和、乙○○於刑事訴訟程序自 白犯罪,經法院以常業詐欺罪判處原告陳榮杰有期徒刑一 年六月、緩刑四年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 簡字第三三八五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證。
(二)由前揭刑事簡易判決內容,可認原告係因與被告公司前負 責人丙○○之間買賣等契約關係,才由被告公司積欠原告 系爭貨款、維修費及代墊運費等,而該等契約關係則構成 刑事上共同詐欺犯行。按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 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四款定有明文。又按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 ,其因該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不能行使請求權, 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九九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復查 ,原告與被告公司前負責人丙○○所犯關於詐欺行為發生 的契約關係,係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即因共犯詐欺行為 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及上開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積欠之 款項。是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零二萬一千五百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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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