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62號
TCEV,99,司中調,162,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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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及甲○○○○○○間清償債務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並提出相對人乙○○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 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就相對人乙○○及甲○○○○ ○○調解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3,486 元 、970,000元,應各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1,000 元,共 計3,000 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乙○○及甲○○○○○○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 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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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