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籍名義人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17號
TCEV,99,司中調,117,2010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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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變更稅籍名義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並提出台中市○區○○路三段一六四巷十三號房屋稅籍相關單據,及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05條第1、2 項、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稱兩造上一代共同使用座落台中市○ 區○○段230-286、230-636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路3段164巷13號房屋,現相對人已搬離,由聲請人單 獨使用,聲請變更系爭房屋稅籍名義人等語,並未陳明該請 求之法律上依據,本件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尚有不明,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書狀提出並具體敘明本件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提出系爭房屋稅籍相關單據(如有 建物登記謄本亦應一併提出),及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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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