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並提出台中市○○區○○段第八五五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 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541,908元(23000×164×939/1000=0000000),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又本件聲請狀附土地登記謄 本之共有人為鄭進發,然聲請狀係列甲○○為相對人,究何 人係共有物共有人,尚有釋明之必要,故聲請人應提出台中 市○○區○○段第855 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