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列外國法人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
rket 之負責人甲○○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與FIRS
T EMPORIUM & SUPERMARKET PTE LTD 是否同一?
三、請釋明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Warisan Utamajay
a Emporium & Supermarket,有無經我國認許。
四、如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有經我國認
許,請提出獲得我國主管機關認許成立之資料;如未經我國
認許,請提出債務人甲○○以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名義,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釋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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