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46號
原 告 桃園瑞士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燊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3 月5 日上
午9 時3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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