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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8年度,1276號
TYEV,98,桃簡,1276,2010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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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唯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桃簡字第12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而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 ,於簡易案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2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 應至98年12月2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8年12月24日始 行提起上訴,亦有其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 可憑,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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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