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6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簡聖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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