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2907號
PCEV,98,板簡,2907,201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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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連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任職新站歐洲社區總幹事期間利用職務 之便,侵占社區裝潢保證金、車位租金及其他收入款項,共 計新台幣(下同)112246元。民國(下同)98年10月6日經 公司與社區委員及被告本人三方確認侵占金額後,公司人員 當場給付現金112246元整歸墊予社區財委楊庭安簽收。被告 並與原告協議分五期償還,同意由其薪資扣抵並簽立本票5 張,餘款則由其九月份薪資扣抵,然被告於原告代其歸墊上 開款項後次日即不再上班且無法連繫。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5張、歸還新站歐洲社區款 銀行存摺、新站歐洲社區收入傳票 (財委楊庭安簽收)及收 據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二、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



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任職新站歐洲社區總幹事職 務之便侵占社區裝潢保證金、車位租金及其他收入款項,共 計112246元,已由原告賠償損害,業如上述,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自得對受僱人(即被告)行使求償權。從而,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246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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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