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典瑞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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