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3345號
PCEV,98,板小,3345,2010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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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晟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依被告之訂貨單,自民國(下同)97年5 月 30日至12月15日止,陸續交付原告產製之圍棋光碟產品共 314套(下稱系爭貨物),系爭貨物之貨款含稅共計新台幣 (下同)96450元,被告分別於97年12月3日至15日間分3次 給付部分貨款計3470 0元,惟尚有餘款61750元未獲支付。 期間多次催繳,迄今仍未清償,原告並於98年4月10日以台 北長安郵局存證信函第1053號函催討,然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 文所示等情,被告對收受原告前揭貨物乙節亦不爭執,惟辯 稱:貨物是原告贈與伊的,所以伊不用付錢云云。經查:被 告所辯系爭貨物係原告贈與等情,已為原告當庭否認,此外 ,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貨物確係原告贈與被告之事實, 是被告所辯,自無可取。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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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