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9年度,286號
TPAA,99,裁,286,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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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86號
再 審原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 會計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22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1239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 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 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 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不服本院98年 度判字第123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原確定判決有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 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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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