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李奇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
度上字第二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七四六○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該院就伊所有坐落台中縣后里鄉○○段二六三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九八號,下稱第八九八號執行事件)。經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並聲請裁定准供擔保(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五二七號),停止對該建物之執行。嗣被上訴人雖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間另以台中地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六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該院就伊所有系爭房地及擔保金為強制執行(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七二三號,下稱第二七二三號執行事件,已併入第八九八號執行事件)。然被上訴人明知伊未積欠其款項,竟以公布裸照等對伊不利之不法行為,先後於九十年、九十一年間威脅伊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之本票及將伊所有坐落同鄉○○段一七七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上訴人,可見其不法取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應為不存在;縱屬存在,伊自八十九年至九十四年間對被上訴人有一百六十五萬五千元之票據債權及五萬七千元之借款債權,亦得以之抵銷。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撤銷台中地院第二七二三號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之判決。
原審不經言詞辯論,認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逕予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系爭確定判決之事實審(原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為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而依上訴人所主張其有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既均發生於九十年至九十四年間,且其所稱有票據及借款債權而得行使抵銷權之事由,亦均在該執行名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八十九年至九十四年間陸續成立,俱證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所主張消滅或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皆在系爭執行
名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發生。則縱為執行名義之系爭確定判決有不當,仍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足認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請求撤銷第二七二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抵銷固使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惟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必一方對於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雙方之債務乃歸消滅,此觀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故給付之訴之被告對於原告有得為抵銷之債權,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未主張抵銷,迨其敗訴判決確定後表示抵銷之意思表示,其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不得謂非發生在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得提起異議之訴(參見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二三號判例意旨)。原審雖認定: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系爭確定判決之事實審(原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為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而上訴人所主張其對被上訴人有票據及借款債權得行使抵銷之事由,均在該執行名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八十九年至九十四年間已陸續成立,尚非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能救濟等事實。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縱被上訴人對伊有其所稱之債權,但伊對被上訴人有票據及借款債權,得主張與之抵銷,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伊(債務人)以執行名義成立後所發生之抵銷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無不當等情,並提出支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為證(原審卷四至十六頁)。似見上訴人於系爭執行名義(裁判)成立後,於原審方就其對被上訴人之債權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果爾,上訴人所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能否謂為非於系爭確定判決(執行名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生消滅債權人(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依上說明,其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可否認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審未遑詳加研求,遽以前詞,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殊嫌速斷,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系爭第二七二三號執行事件,已併入第八九八號執行事件辦理(一審卷十一頁),上訴人僅請求撤銷第二七二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能達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案經發回,宜注意推闡明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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