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132號
IPCA,98,行專訴,132,2010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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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巫東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佳信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育昌(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佳信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5 月7 日以「偏心式旋動迴輪按 摩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7161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7809 號專利證書。 嗣佳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佳信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 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4 月22日以(98)智專三(三)05055 字 第09820230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 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187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佳信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佳信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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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