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125號
IPCA,98,行專訴,125,2010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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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水木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23 日以「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經該局編為第91124567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 4781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 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3 月20日以(98 )智專三㈤01058 字第09820159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 9 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79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 響燁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燁聯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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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