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123號
IPCA,98,行專訴,123,2010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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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楊花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賴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寶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賴寶珍前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8日以「熱水器之排氣管 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6624號 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9083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9 日以(98) 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8203440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  年9 月9 日經訴字第098061176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賴寶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賴寶珍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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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