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1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蘋果公司
代 表 人 凱文.梭爾(Kevin Saul)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蘋果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3 月13日以「ifoto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 16、35、40類之電子廣告板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 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29158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 加人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規定,對 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6月30 日中台異字第97 023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 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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