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98年度,58號
IPCV,98,民專上,58,201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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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美商科林研發公司(Lam Research Corp.)
法定代理人 George M. Schisler Jr.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范銘祥律師
      林哲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剛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中微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朱新萍
被上訴人  中微半導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尹志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汪家倩律師
      王孟如律師
複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黃惠敏律師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9 月8 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99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依內國法之規定或 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 ,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國際管轄權,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 ,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 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259號判決、56年臺抗字第369 號判 例要旨參照)。本件上訴人美商科林研發公司、被上訴人新 加坡商中微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新加坡商中 微半導體設備有限公司,嗣於99年11月3 日變更名稱為新加



坡商中微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㈤第170 頁, 下稱新加坡商中微公司)均為外國法人,而被上訴人中微半 導體設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中微公司)為大 陸地區法人,且被上訴人尹志堯具有美國國籍,故具有涉外 因素,而為涉外民事事件。上訴人主張其為中華民國第1367 06號「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因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朱 新萍、大陸中微公司及尹志堯等人販賣及進口型號為「Prim o D-RIE 」之電漿蝕刻機至我國係侵害系爭專利權,故起訴 請求排除與防止侵害,惟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國際管轄權,因上訴人主張侵權行 為地在我國境內,自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認定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另依專利法 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 本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故本院自得就本件民事事 件為審理。
二、次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 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 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0條亦定有明文。故關於 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 法」,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之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 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自應依中華民國 之法律。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之主張: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系爭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 公司為被上訴人大陸中微公司在新加坡所設立之海外據點, 專門從事半導體設備銷售與售後支援服務。被上訴人新加坡 商中微公司業經我國主管機關認許,並成立分公司經登記在 案,負責在我國之業務,而以國內之半導體製造商或晶圓廠 為其行銷、業務及服務之對象。被上訴人大陸中微公司主要 負責設備之開發、製造及出口,其負責人即董事長兼CEO 尹 志堯(Gerald YIN)及若干高層人員,曾任職於上訴人公司 。詎被上訴人大陸中微公司竟剽竊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而 運用於其所製造之型號為「Primo D-RIE 」電漿蝕刻機(下 稱「系爭機器」),除公開於其網站上陳列、銷售系爭機器



外,並私下提供系爭機器之技術簡報等行銷資料予其潛在客 戶。再者,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為販賣、販賣之要約 及使用等目的,已進口至少二部系爭機器,分別於97年4 月 間將其中一部系爭機器引入第三人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臺積電公司)新竹晶圓廠內,嗣被上訴人又於 97年8 月間將另一部系爭機器引入第三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邦公司)之臺中廠區內使用,嗣經上訴人向本 院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47號裁定准許,並 於97年12月19日至華邦公司實施證據保全,就系爭機器與系 爭專利進行分析比對,系爭機器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至4 、6 至9 、11、12、14、19、20、21及23項而構 成專利侵害,此有國立中山大學出具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可稽 ,被上訴人等確有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系爭機器,而侵害系爭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84條第 1 項中段及後段之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其侵害。系爭機器係 由被上訴人大陸中微公司製造出口至我國,被告朱新萍、尹 志堯分別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大陸中微公司負責人,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專利法第56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 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朱新萍、大陸中微公司及尹志堯 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為「Primo D-RIE 」之電漿蝕 刻機或其他一切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第136706號發明專利之 物品,或為其他一切相關侵害前述專利之行為,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9、14、21項具新穎性: ⒈被證13未揭露系爭專利「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 程中」之技術特徵,在絕緣罩架構以電浮接之狀態下,電漿 邊緣得以較接近絕緣罩,但不會產生較大之電位差而導致離 子衝撞絕緣罩,故可放大電漿產生區域降低電漿之密度,且 使該絕緣罩之使用壽命增長。系爭專利之絕緣罩必須與處理 室內具有限定電位的部分不接觸或僅有最小電性接觸,是以 系爭專利所稱「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係 要求非面向電漿的那一面不應與接地或具固定電位之處理室 壁相接觸,而被證13之絕緣板有一側面係接地,而另一側面 電位係浮動的情況下,該絕緣層應係接地,即非電浮接,而 無法達成系爭專利絕緣罩的功效。
⒉被證13未揭露系爭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技 術特徵,被證13係揭示可動的石英絕緣筒,當石英絕緣筒在 上升位置時,至少內部之一部分並未被石英絕緣筒刻畫出來



。另依據被證13號圖2 、圖3 之揭示,當屏蔽環19於下降位 置時,真空室中段周圍無法由絕緣物所涵蓋,當屏蔽環19於 上升位置時,真空室下段周圍無法由絕緣物所涵蓋,故無論 在其升、降位置均無法刻畫出真空室的內部。因此,以被證 13之頂部石英板22、屏蔽環20、屏蔽環19中之其一或甚至任 何組合,皆僅涵蓋真空室內壁之某一部分區域而無法刻畫出 真空室的內部。
⒊被證13未揭露系爭專利「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 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 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之多孔電漿密封環係一具有相當厚度之環,且藉 由環之厚度、接地、材料及穿孔之尺寸、數量、形狀、開口 區域百分比等之技術手段,而能同時達到排氣效率及密封電 漿兩功效,並有將電子自處理室中被移除,進而降低了電漿 的密度,使得電漿中離子的能量增加之功效,而被證13之說 明書與圖式僅揭示衝切金屬件26係接地,但並未揭露具體之 結構,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 被證13所記載之技術內容,無法直接與無歧異推知系爭專利 「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圍的外側」技術 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13具新穎性 。
⒋被證1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其中該第二頻率約為2MHz」、「 其中該絕緣罩是在該處理過程中以藉由存在於該處理室內的 電漿實質抗蝕之材料形成」、「其中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的 外直徑是大於該絕緣罩的內直徑」、「其中該多孔的電漿密 封環具有數個穿孔,其架構以使來自該處理過程的副產品氣 體通過,同時使電漿實質地受限於至少由該絕緣罩、該基板 及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所界定的容積」、「其中該多孔的電 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該基板上表面的下方小於4 吋的位 置」等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9 、11、 14 、21 項相較被證13具新穎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6 至9 、11、12、14、19 、20、21及23項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圖2 所載之先前技術以及被證14至少俱未揭露系爭 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 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 極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 板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特徵, 且被證14之電漿處理裝置係使用低的鞘區電壓而導致離子能 量降低,此與系爭專利之電漿密封環可移除電子、降低電漿



密度而提高離子能量之作用,以利提供高鞘區電壓、適度的 電漿密度、對晶圓提供高能量離子的結果正好相反,被證14 對於系爭專利係一種反向教示,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無法由系爭專利圖2 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被證14的組合 所輕易完成而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圖2 所載之先前技術以及被證15至少俱未揭露系爭 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 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 極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 板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特徵 ,且被證15揭露之電漿處理室係利用一垂直於電場之磁場, 其在兩電極間產生的垂直磁場感應電漿中電子之ExB 漂移, 使得電漿密度變的非常大,而系爭專利的裝置並無磁場,也 無所謂的「電子之ExB 漂移」,因此被證15與系爭專利的電 漿行為完全不同,而且其增加電漿密度之內容亦與系爭專利 降低電漿密度之目的完全相反,被證15對於系爭專利亦係反 向教示,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無法由系爭專利 圖2 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被證15的組合所輕易完成而具進步性 。
⒊被證14及被證16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 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 「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 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 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特徵,且被證16係關於使用高電 漿密度之電漿處理裝置,但高電漿密度會導致離子能量降低 ,此與系爭專利之電漿密封環因移除電子、降低電漿密度而 提高離子能量之作用正好相反。因此,被證16對於系爭專利 係一種反向教示,且與被證14電漿處理操作頻率(被證16號 為射頻,被證14號為VHF/UHF 頻率)等等實質技術內容不同 ,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無法由被證14及被證16 的組合所輕易完成而具進步性。
⒋被證15及被證16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 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 「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 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 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特徵,且被證16係關於使用高電 漿密度之電漿處理裝置,對於系爭專利係一種反向教示,被 證15與系爭專利的電漿行為完全不同,而且其增加電漿密度 之內容亦與系爭專利降低電漿密度之目的完全相反,被證15 對於系爭專利亦係反向教示,更何況被證15之排氣環並未揭



露其接地之作用、目的,並不存在動機將被證15與被證16結 合而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以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無法由被證15及被證16的組合所輕易完成而 具進步性。
⒌被證33及被證17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 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 「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 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 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特徵,且被證33之電漿散佈防止 構件16並未接地,是被證33係設計適用於特定非接地結構, 又被證17係揭露一接地的排氣環25,故被證17係設計適用於 特定接地結構,二者之實質內容及設計理念等等皆相反,技 術內容上互為反向教示,被證33提高電漿密度之內容亦與系 爭專利降低電漿密度之目的完全相反,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至4 、6 至9 、14、19、20、23項無法由被證17 及被證33的組合所輕易完成而具進步性。
⒍被證36及被證17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絕緣罩,刻畫出該 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 「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 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 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之特徵,且被證36之擋板14並未接 地,顯然被證36號係設計適用於特定非接地結構,被證17係 揭露一接地的排氣環25,故被證17係設計適用於特定接地結 構,二者之實質內容及設計理念等等皆相反,技術內容上互 為反向教示,且被證36係關於使用高電漿密度之電漿處理裝 置,對於系爭專利係一種反向教示,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11項無法由被證17及被證36的組合所輕易完成而 具進步性。
⒎被證13與被證17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之「絕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 浮接於處理過程中」、「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 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 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集中環 ,其配置在該下電極的該外周圍,並鄰接該多孔的電漿密封 環」等要件,被證17排氣環25本身作為陽極之一部份,與電 漿的形成關聯性大,並無教示或建議該排氣環在密封電漿上 具有任何功能,故不可能接合移植於被證13之處理室,故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4 、6 、7 項相較被證13與被證 1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⒏被證13與被證36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之「絕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 浮接於處理過程中」、「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 的外周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 上表面的下方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集中環 ,其配置在該下電極的該外周圍,並鄰接該多孔的電漿密封 環」等要件,被證36係設計適用於特定非接地結構,被證13 係設計適用於特定接地結構,二者之技術內容上互為反向教 示,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6 項相較被證13與 被證36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⒐被證33與被證13至少俱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絕 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 處理過程中」、「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 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上表面 的下方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集中環,其配 置在該下電極的該外周圍,並鄰接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等 要件,被證33係設計適用於特定非接地結構,被證13係設計 適用於特定接地結構,技術內容上互為反向教示,故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6 、8 、12、19、20、23項相較 被證33與被證13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⒑就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亦無法藉由組合被證13號與系爭專 利圖2 所載之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相較被證13與 系爭專利圖2 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⒒被證15環構件17非揭露為接地,被證13係揭露一接地的以虛 線表示之衝切金屬件26,二者之實質內容及設計理念等等皆 不同,故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無法藉由組合被證15與被 證13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 ⒓被證16揭露一不需電漿密封環之處理室,被證13係揭露一接 地的以虛線表示之衝切金屬件26,二者之實質內容及設計理 念等等皆不同,故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是無法藉由組合 被證16與被證13,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 4 、6 、7 項。
⒔被證20之擋板118 未揭露為接地,而被證13係揭露一接地的 以虛線表示之衝切金屬件26,二者之實質內容及設計理念等 等皆相反,故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是無法藉由組合被證 20與被證13,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 6 項。
⒕被證14歧管用篩24作為傳輸線以及電流傳送路徑的一部分, 不可能獨立拆解,被證15製程刻意地以離子轟擊處理室壁而 使得處理室壁材料披附在基材上,被證16揭露不需電漿密封



環之處理室,二者之實質內容及設計理念等等皆不同,且被 證14歧管用篩24或被證15環構件17均非揭露為接地,故不可 能置換為功能迥異之系爭專利密封環,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9 、14項相較被證14或被證15與系爭專利圖2 所載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相較於被證16及被證14、被證15之組合亦具有進步性。 ⒖被證38之排氣環66係為了使電漿維持在電漿產生區域59,電 漿產生區域59係被分隔以於電漿產生區域59與排氣區域68之 間保持壓力差,系爭專利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係被建構為允 許盡可能高的氣體傳導性,又被證38之排氣環66係絕緣,且 未揭示接地之記載,顯然被證38係設計適用於特定非接地結 構,被證13係設計適用於特定接地結構,技術內容上互為反 向教示,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相較被證13與被證 38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⒗被證37教示一種相對於陰極減少反應器陽極與接地面之有效 面積的方法,以減少在陰極上的直流偏壓並因此減小離子能 量,完全相反於系爭專利在於增加離子能量之主要目的,而 為相反教示,且被證37之「腔體內襯」44與處理室壁接觸, 非電浮接,因此,被證37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絕緣罩,刻 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該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 中」、「一多孔的電漿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周圍的外 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之上表面配置在基板上表面的下方 並架構以電接地於該處理過程中」,被證37揭示一未接地之 電漿篩,被證13係設計適用於特定接地結構,技術內容上互 為反向教示,故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是無法藉由組合被 證37與被證13,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登記設立於開曼 群島,為跨國性之集團企業,以新加坡商中微公司為總公司 ,大陸中微公司乃設於上海負責研發製造之生產據點,受新 加坡總公司指揮控制,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非大陸中 微公司之海外據點。而被上訴人尹志堯早在18年前,即西元 1991年即已自上訴人公司離職,斷無可能以此推論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中微公司之技術與上訴人有任何關連。系爭機器之 相關業務均由新加坡商中微公司負責處理,被上訴人尹志堯朱新萍從未以其個人身分從事系爭機器任何相關業務,上 訴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5 條規定主張渠等應 負排除及防止侵害之責,實無權利保護必要。相較於系爭專 利自承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附著於密 封環上之微粒掉落可能造成基板污染,而系爭專利用以解決 上述問題之技術手段,乃在於將密封環「配置在下電極的外



周圍的外側,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上表面是配置在基板上表 面的下方」,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6 至9 、 11、12 、14 、19至21、23項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如附表所示 之證據所揭露,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上訴人主張系爭機 器侵害系爭專利,無非係以其於原審提出之國立中山大學鑑 定報告、上訴人員工Rajinder Dhindsa聲明書及上訴人自製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侵權分析比對表為據,惟上開 鑑定報告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作成侵害判斷, 而未就附屬項為任何判斷,上開聲明書並非系爭產品之客觀 紀錄,而上訴人員工根據其對被上訴人美國專利文件之主觀 解讀而寫成之主觀意見,上訴人之侵權分析比對表則未依全 要件原則進行比對,均不足以採為判斷本件侵權與否之依據 ,系爭機器之上電極是接地,並不符合系爭專利「上電極架 構以連接至具有第一射頻頻率的第一射頻電源」之技術特徵 ,其技術手段、功能及效果亦不均等,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 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 、朱新萍、大陸中微公司及尹志堯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 間接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 型號為「Primo D-RIE 」之電漿蝕刻機或其他一切侵害上訴 人中華民國第136706號發明專利之物品,或為其他一切相關 侵害前述專利之行為。被上訴人等答辯聲明均為:上訴駁回 。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㈡第23頁): ㈠上訴人為我國第136706號「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  環」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
 ㈡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進口二部型號「Primo D-RIE」 電漿蝕刻機設備,分別於97年4月間安裝於臺積電公司位於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路8號,即臺積電公司總部 及晶圓12廠內;暨於97年8月間安裝於華邦公司位於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臺中縣大雅鄉○○○路8號晶圓6B廠現址之N08E 廠區內。
㈢系爭機器為被上訴人大陸中微公司在大陸地區製造後,而以 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之名義進口至我國。 ㈣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大陸中微公司為不同之法人主  體。
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270 條之1 規定與兩造整 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㈡第23、24頁): ㈠被上訴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進口之系爭機器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6 至9 、11至12、14、19至21及 23項,而構成侵害?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6 至9 、11至12、14、19 至21及23項,是否有如附表所示得撤銷之原因? ㈢倘被上訴人等進口之系爭機器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上訴人為本件請求是否有據?
六、系爭機器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4 、 6 、7 、8 、9 、11、12、14、19、20、21及23項,而不構 成侵害:
㈠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專利法第 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侵害專利權, 首先應依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倘申請專利 範圍之文字已臻明確時,應以其所載文字在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認知或瞭解支持該文 字之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自不得以申請專利範圍 所未記載卻揭示於發明說明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 範圍;反之,倘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有不明瞭或疑義時,自 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用以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 限制條件,若申請人自己作為文字編彙者,在發明說明中就 該文字賦予特定之定義,即應依該定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如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該文字被推定為 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並審酌說明 書整體內容中該文字之用法,確定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 內涵,進而適切地界定專利權範圍。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⒈系爭專利為關於一種用以處理基板之半導體用電漿處理反應 器裝置,此裝置包含處理室、上電極及下電極,其如附圖二 所示系爭發明電漿處理反應器簡圖。上電極是架構以連接至 具有第一射頻頻率之第一射頻電力源,下電極是架構以連接 至具有第二射頻頻率之第二射頻電力源,而第二射頻頻率是 低於第一射頻頻率。此裝置包含絕緣罩,其標示出處理室的 內部,絕緣罩是架構以便在處理過程中電浮接。此裝置包含 多孔電漿密封環,其配置在下電極之外周圍外側,此多孔電 漿密封環是配置在基板上表面之下方,並在處理過程中電接 地。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為絕緣罩是架構係電浮接,以 防止電漿免於經由處理室而接地(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8頁 第2 行以下)。多孔電漿密封環係接地使電子自處理室中移 除,故降低電漿的密度,電漿密度的降低傾向於使電漿中離 子的能量增加(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3 行以下)。多



孔的電漿密封環是配置在處理室中的一個位置,其中多孔的 電漿密封環可有效地排出副產品氣體而不會造成基板的污染 。多孔的電漿密封環安裝在基板上方的結構可能使所吸附的 材料剝落在基板,造成微粒狀污染,較佳地,多孔密封環應 被安裝在基板的下游,多孔的電漿密封環是配置在基板上表 面的下方,以降低污染量,如果位在基板上的上方,將會發 生污染,以此方式配置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亦對蝕刻的均勻 性有所貢獻(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倒數第7 行以下、第 17頁倒數第10行以下)。
⒉「絕緣罩,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之解釋: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有關「絕緣罩」之空間敘述如下: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8 行至第9 行「此裝置另包含 絕緣罩,其標示出處理室的內部」。
②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11行至第12行「絕緣罩220 刻 畫出處理室的內部」。
③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第16行「自圖式頁中突出的絕緣 罩220 刻畫出平行板反應器200 的內部」。 ④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15行至第16行「藉由使電漿受 限於約由上電極、絕緣罩、下電極與多孔的電漿密封環 所界定的容積內側」。
⑤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8頁第3 行至第5 行「絕緣罩亦具有 使電漿受限於處理室中特定容積之目的,並可具有依據 所需容積之尺寸」。
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同時使電漿實質地受限 於至少由該絕緣罩、該基板及該多孔的電漿密封環所界 定的容積。」。
⑵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15行至第16行「藉由使電漿 受限於約由上電極、絕緣罩、下電極與多孔的電漿密封環 所界定的容積內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時 使電漿實質地受限於至少由該絕緣罩、該基板及該多孔的 電漿密封環所界定的容積。」及系爭專利圖式第3 圖可知 ,系爭專利絕緣罩僅是界定處理室內部容積之眾多構件之 一,故「刻畫出」僅是說明該絕緣罩本身所「覆蓋」之處 理室內部容積,並非是絕緣罩「完全覆蓋」處理室內部。 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絕緣罩 ,刻畫出該處理室的內部」之解釋,應為絕緣罩係覆蓋處 理室之內部。
⒊「絕緣罩是架構以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之解釋: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有關「浮接」、「電浮接」、「接地」、 「電接地」之描述如下: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9 行「絕緣罩是架構以便在處 理過程中電浮接」。
②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5 行至第6 行「絕緣罩是架構 以電浮接的,其防止電漿經由處理室壁而接地」。 ③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0行至第11行「處理室壁102 具有連接至接地或浮接之選擇」。
④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2 行:「密封環122 是浮接且 以絕緣材料製成」。
⑤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5行至第16行「處理室壁202 具有連接至接地或浮接的選擇」。
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10行至第11行「絕緣罩220 是 電浮接,且在基板214 的蝕刻時,藉由存在於處理室中 的電漿,是由抗蝕的材料製成。」。
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8頁第2 行至第3 行「絕緣罩是架構 為電浮接,此防止電漿免於經由處理室壁而接地。」。 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8頁第6 行至第9 行「絕緣罩較佳地 是以一種藉由存在於處理室內的電漿而實質抗蝕之材料 形成。要注意到,此材料可以是導體或絕緣體,因為其 為電浮接。」。
⑵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有關「浮接」或「電浮接」、「接地 」或「電接地」之相關描述,就電學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而 言,系爭專利說明書有關之「浮接」係指「電浮接」,「 接地」係指「電接地」,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5 行至第16行記載:「處理室壁202 具有連接至接地或浮接 的選擇。」可知,系爭專利所謂之「電接地」或「電浮接 」所指皆為該物體之電位狀態,至於如何達到「電接地」 或「電浮接」等之結構則未限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8頁 第6 行至第9 行揭示「絕緣罩較佳地是以一種藉由存在於 處理室內的電漿而實質抗蝕之材料形成。要注意此材料可 以是導體或絕緣體,因為其為電浮接。」(見原審卷㈠第 58頁),故系爭專利申請人已在說明書中明確界定系爭專 利之「絕緣罩」之材料可為「導體」或「絕緣體」,而有 別於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瞭解認知「絕緣」之習知 字義。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8頁第2 行以下記載:「絕 緣罩是架構係電浮接,以防止電漿免於經由處理室而接地 (見原審卷㈠第58頁),則系爭專利可由導體或絕緣體之 材料所構成之「絕緣罩」,為使其電位狀態為「電浮接」 ,並藉此達成「防止電漿免於經由處理室壁而接地」之效 果,則該絕緣罩須未與具導電能力之物件接觸。準此,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絕緣罩是架構以



電浮接於處理過程中」之解釋,應指於產生電漿而進行蝕 刻之期間,該絕緣罩若為絕緣體,則無固定電位,倘為導 體則其需未與具導電能力之物件接觸,且無固定電位。 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之解釋:
⑴若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僅為一般性描述,不得將該用語限 制在說明書中之數值範圍,亦不得限制在說明書中之特定 次結構,而應為說明書中支持該用語之所有技術特徵。又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每一項請求項都代表不同的權利範 圍而各有其意義,是以獨立項與其附屬項之權利範圍應有 差異,則附屬項之限制條件倘係就已記載於獨立項之構件 為進一步限定,則該獨立項之構件應推定為該限制條件所 隸屬之上位概念,此即請求項差異原則。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倒數第2 行至倒數第1 行僅揭示「 較佳地,多孔的電漿密封環應具有效數量的穿孔以使副產 品氣體排出,並實質地使電漿受限。」另參照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密封 環之厚度,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係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密封環之穿孔是同心環穿孔,且上訴人認為「環 」係指圍繞狀物體(見本院卷㈥第51頁),被上訴人亦認 為「環」係指具有封閉迴路輪廓之物體,且該封閉迴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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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中微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微半導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科林研發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