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9年度,123號
STEV,99,店簡,123,201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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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鏵進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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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鏵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