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99年度,1號
SSEV,99,新簡補,1,201001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
拾柒萬零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
玖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