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
拾柒萬零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
玖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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