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0號
原 告 浩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蓮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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