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救字,98年度,11號
SSEV,98,新救,11,201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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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相 對 人 沈怡君即私立聖家教養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怡君即私立聖家教養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沈怡君即私立聖家教養院間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 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 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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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