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簡字第138號原 告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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