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移轉管轄之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上開裁定僅針對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而
已,並未針對兩造間實體爭議為認定,請抗告人先確定是否
對本院上開裁定有所不服。如無不服上開裁定,請具狀撤回
抗告,如確定不願意移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則請2 位
抗告人到院於抗告狀內用印補蓋私章及公司大小章。
二、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如抗
告人確實對於本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裁定不服,請依限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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