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9年度,61號
SLEV,99,士簡調,61,201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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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244 條行使撤銷權而涉訟,被告事務 所所在地、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士林區、桃園縣中壢市,系 爭不動產所在地則在台中市南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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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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