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小字,98年度,17號
SLEV,98,士勞小,17,201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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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勁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自民國91年12月1 日起至98年2 月18日止,受 僱於被告,於98年1 月19日當天上班時被告直接以傳真方式 到店面,表示因營業虧損業務緊縮資遣原告。91年1 月份的 薪資新台幣(下同)30,343元、2 月份17,889元、資遣費13 9,040 元都有給我,因原告97年度有做完,當初被告公司說 明書保證年薪有13個月,但公司只給我12個月,所以97年的 第13個月31,000元未給付。為此,訴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31,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8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提出異議狀辯稱:本公司於應徵乙○○小姐(即原告) 時,並未簽訂或提出任何有關乙○○小姐所說13個月保障年 薪的協定或書面文件,僅於面試時告知本公司新進同仁滿三 個月後享有年終獎金一個月(未滿一年依到職月比例發放) ,因此原告在本公司任職時的年終獎金發放日是在過年前3 至5天內發放,並非按月等比例撥入薪資帳戶,而本公司的 年終獎金是年度公司結算有獲利,未(為)體恤員工年度工 作的辛勞而予以發放,並非原告所認定之保障年薪。去年全 球金海嘯的衝擊下,本公司營運急速萎縮,不得不降低營運 開支以求生存,因此公司去年將原有的三家直營門市關掉一 家,並將被告依勞基法規定結清年資發放資遣費予以資遣, 本公司皆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另被告於本院曾辯稱:我們 公司自89年以來,公司每年第13個月都是以年終獎金作為第 13個月薪資,我們在去年4 月4 日有公告第13個月年終獎金 無法發放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由被告出具之 說明書影本為證,其中說明書第四點:「因營業虧損之故,



公司無法發放原承諾之第十三個月薪資,尚祈見諒。」等語 ,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兩造間就約定年薪應發放13個月之事 實,應堪信實。至於被告所為上開答辯,第13個月薪資是以 年度公司結算有獲利,為體恤員工年度工作的辛勞而予以發 放之部分,並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且被告減發第13個月薪 資之主張,原告並未同意,該公司既依法資遣原告,縱因營 業虧損之事實,在未經原告同意之情況下,亦不得作為毀諾 拒絕發放原承諾之第13個月薪資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31,000元,及自民國98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之判決,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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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