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9年度,4號
CYEV,99,嘉簡移調,4,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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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張鑽銘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被告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伍仟陸佰
  陸拾參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
  日前,給付參拾陸萬元,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前,給付
  參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前、九十
  九年七月七日前、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各給付貳拾參
  萬柒佰捌拾捌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4156號擔保提存金
  ,新台幣肆拾萬元,相對人同意其領回。
三、相對人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942號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願即予撤回。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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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被告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