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張鑽銘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被告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伍仟陸佰
陸拾參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
日前,給付參拾陸萬元,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前,給付
參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前、九十
九年七月七日前、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各給付貳拾參
萬柒佰捌拾捌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4156號擔保提存金
,新台幣肆拾萬元,相對人同意其領回。
三、相對人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942號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願即予撤回。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