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9年度,26號
CYEV,99,嘉小調,26,2010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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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暉利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址為嘉義市○區○○街595號 ( 即瑞泰護理之家),惟訴狀已陳明被告係逃逸外勞,經本院 電詢瑞泰護理之家,該機構亦表示被告未在該處工作;復經 本院電詢起訴狀所載外勞逃逸後安置的收容機構即天主教會 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 (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65號3 樓),該中心亦表示被告已未居住該中心,而係取得工作證 合法在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10號之住家居住工作,此有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雖係以被告逃逸 ,依據兩造簽定之「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第21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惟依該契約書,兩造並未約定嘉義縣市 為契約履行地,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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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利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