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3日下午2時10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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