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8年度,293號
PDEV,98,斗簡,293,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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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丑 ○ ○
訴訟代理人 癸 ○ ○
被   告 酉 ○ ○
      巳 ○ ○
      申 ○ ○
      戊 ○ ○
      子 ○ ○
      甲 ○ ○
      己 ○ ○
      未 ○ ○
      庚 ○ ○
      乙 ○ ○
      辛 ○ ○
      卯 ○ ○
      辰 ○ ○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 ○  住同上
被   告 寅 ○ ○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89巷16號
      丙 ○ ○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75巷9號
      丁 ○ ○  住彰化縣社頭鄉泰安村石坑二巷13號
      壬 ○ ○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897巷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被告酉○○申○○自民國99年1月6日起,被告庚○○自民國98年12月18日起,被告辛○○自民國98年12月19日起,其餘被告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酉○○負擔新台幣112元,其餘被告巳○○等17人各負擔新台幣104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參加被告酉○○為會首,會期自民國96年05月 25日起至98年09月25日止,連會首共29會份,每會份會款新 台幣(下同)1萬元,採內標方式於每月25日開標之互助會 1會份,尚為活會,其餘被告巳○○等17人亦各參加1會份 ,且均為已得標之死會。嗣會首酉○○自98年6月份起無故 倒會停標,並且逃匿無縱,致該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惟被告 迄不將應按月交付之死會會款交付於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之死會會款等情,本於合會之法律 關係,求為命被告各給付1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互助會會員名單為證,堪信為 真實。按因會首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 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會首或已得標會員應平均交付於未 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 ,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 1、3項定有明文。本件前揭合會進行至98年6月份時,因會 首即被告酉○○倒會停標並逃匿,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已 得標之會員即其餘被告巳○○等人至會期屆滿止,各尚應交 付死會會款四期,惟均未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未得標之 原告,原告依法自得向會首酉○○及其餘死會會員之被告巳 ○○等17人請求全部給付上開應平均交付之各期死會會款( 四期死會款由四名活會平分,每名活會可請求一萬元)。故 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各被告之送達日期,被告酉○○申○○為99年 1月5日,被告庚○○為98年12月17日,被告辛○○為98年12 月18日,其餘被告均為98年12月16日)之翌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扣除原告撤回張德崧蕭婉芙蕭海成、蕭國根部分之起訴後,原告應繳納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由敗訴之被告分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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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