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14號
原 告 勵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森茂豐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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