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謝榮興
號4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伍角
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及上訴審裁判費伍
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