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偉盟企業有限
公司及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8,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
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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