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鳳簡移調字第3 號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2 月5 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許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將門牌高雄縣鳳山市
○○路○段12之1 號之房屋遷空交還聲請人。
二、相對人同意將民國九十九年二月至四月,每月十日給付租金
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直接匯入聲請人合作金庫大順分行
0000000000000 之帳戶。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其餘各
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乙○○
調解委員 許盛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