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467號原 告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淑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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