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259號
KSEV,99,雄補,259,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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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6,0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26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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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